校政发财〔2017〕10号
关于印发
《湖北文理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6月1日
湖北文理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费管理,简化审批程序,落实经济责任,规范财务行为,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销审批
(一)年度预算内的报销审批
1、日常公用经费的审批
(1)二级学院业务费及党政直属机构日常办公经费,由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批。
(2)专项工作经费,由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还须分管校领导审批。
2、项目经费的审批
(1)专项建设项目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还须分管校领导审批。
(2)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现行的《湖北文理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须由所在单位分管科研的领导审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现行的《湖北文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代理记账公司记账。
(3)基本建设经费,按照《湖北文理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审批。
3、不可预见费的审批
按照《湖北文理学院不可预见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预算单位申报,计财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二)年度预算以外的报销审批
1、由使用单位提出增加预算申请,经学校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2、省财政厅同意增加预算后,经费使用的预算单位按上述审批权限进行报销审批。
3、未落实经费预算的不予报销。
第三条 大额资金的审批
(一)校内各预算单位在预算范围内向外单位支付资金时,单笔支出金额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学校校长审批。
(二)以下事项不履行大额资金审批程序
1、二级学院业务费及党政直属机构日常办公经费。
2、科研项目经费。
3、常规性按月支付的水电费。
4、党费等代管经费。
第四条 规范公务活动经费报销
(一)公务接待费,按《湖北文理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
(二)公务用车费,按《湖北文理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三)公务差旅费,按《湖北文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其他有特殊规定的经费按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报销程序
(一)经办人在每张原始凭证上签字,并注明经济业务的内容。
(二)购买商品的须有验收人签字,购买服务的须有证明人签字。
(三)经费审批人审批。
(四)达到大额资金额度的,履行大额资金审批。
(五)在网上预约报账系统自助报销或到计财处办理报销。
第六条 财务报销票据要求
(一)学校各单位因合法经济活动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应当是国家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票据,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票据必须是真实的。各单位取得相应票据后,应上网查验票据真伪,并将查验结果打印后随发票一起粘贴报销。
(三)票据应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要素,购货发票需附上供货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清单。付款单位名称应为“湖北文理学院”。
(四)票据大小写金额应相符,所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
(五)当年票据一般应在年度内报销完毕,特殊情况下,可在票据业务发生后一个年度内报销完毕。
第七条 不予报销的票据
(一)虚假票据。
(二)未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的票据。
(三)使用范围与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
(四)内容不完整的票据(如无数量、单价、金额和经济业务内容)。
(五)未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
(六)票据上加盖的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与经济合同上盖章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七)金额大小写不符的,挖补、涂改的。
(八)票据上注明“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字样的。
(九)票据上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有“旅游”、“旅行社”等文字的,票据上经济业务内容为“旅游”的。
(十)充值、预存款票据。
(十一)故意拆分的、故意拼凑的票据。
(十二)往来收据作为支出票据报销的。
(十三)报销手续不齐全的票据。
(十四)其他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
第八条 费用报销手续和要求
(一)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和经费审批人不得为相同人员,且应回避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
(二)经费审批人对金额较小和票面较小的零星票据,可汇总审批。
(三)经费审批人在审批时应明确经费开支渠道。
(四)具体费用报销手续和要求,按照《湖北文理学院报销指南》执行。
第九条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16号)文件规定,对于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单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事项,必须通过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条 设立了二级财务机构的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并报计财处备案。学校全资或控股的具备独立法人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北文理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院政发财[2013]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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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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