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中话剧社章程
来源:汪萃萃    上传时间:2015-06-06

 隆中话剧社章程

为加强对规范天一话剧社活动,发挥话剧社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话剧社健康发展,特制定《剧社社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湖北文理学院隆中剧社是由原位于新区的‘新生话剧社’与老区‘花样年华剧社’合并而成,是在校学生依照本法自愿组织的、具有一定章程并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学生团体。社团受校学工处和团委的领导,由校团委全面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工作。

第二条: 隆中剧社是学院内第一个以舞台表演为形式的社团,秉承“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宗旨,与专业建设相结合,培育话剧表演精品活动。归属艺术校园和书香校园建设,为“五个校园”建设提供平台。它自从成立以来,在学校造成一股锐不可挡的气势,话剧社积极承办学校各种文艺活动,为学院学生搭建了一个展现自我的 舞台。目标是培养、发展学生对话剧的热爱,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人文素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三条:社团的章程、各项工作与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服从校团委的指导。

                 第二章   社团成员

第四条: 社团成员必须遵守本章程的规定,遵守社团章程,履行成员的义务,并享有成员的权利。

第五条: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团成员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学员

(二)服从并遵守本社团章程

(三)有表演方面的爱好,无表演基础也可,积极性为首位

第六条:社员入社程序

提出入会的申请

  • 社团执行机构人员进行面试筛选
  • 缴纳社费

第七条:社员享有以下义务与权利:

按时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 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
  • 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社团成员表决,予以除名

           第三章    社团财务

第八条:社团财产归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或挪用

第九条:社团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社团财务,建立明细的帐目,并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帐目,定期向校团委报告财务情况,自觉接受审查监督。

第十条: 学生社团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可以向社团成员收取社费。社费可在社团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中使用,不得作为它用。

第十一条:社团换届或更改负责人之前必须公示之前的社费使用情况,并接受全体社员的监督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创立的艺术性社团,挂靠文学院,属于湖北文理学院的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隆中剧社融合了众多舞台艺术形式,它包括话剧、相声小品、中国传统曲艺等表演形态

第十四条:以“发扬中国的传统艺术,传播西方的话剧艺术,提高普通话水平,增强自我表现能力”为宗旨,立足于培养学生勇敢大方,开朗活泼的气质,以舞台的形式给学生一片展现自我,寻找自我的天地。

第十五条:隆中剧社在学院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学院学生的支持下,参与组织了首届话剧表演大赛、第二届相声小品大赛、“快乐襄阳 和谐新声”周末送微笑活动、配音大赛、文学院欢送毕业生晚会等重要活动

第十六条:由社团发起,在院、系领导的指导下,在市文化局、城市管理局及人民广场管理处的支持下,成功开展的“快乐襄阳 和谐新声” 周末送微笑活动,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七条:隆中剧社本着“回报社员 服务社员”的理念,积极在社团内部组织小型的娱乐活动,增进了社员间的感情,活跃了社团内部的气氛,更使社员在活动中的到了锻炼

第十八条:为艺术校园服务,本年度要办的精品活动有晨读训练、经典话剧——《雷雨》,剧社在以后的日子里一定会扬帆千里,乘舟破浪,创造更加辉煌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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