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草庐文学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社团全名为湖北文理学院草庐文学社,简称“草庐文学社”。
第二条:湖北文理学院草庐文学社是湖北文理学院生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经襄樊学院团委、社团部审批并注册的文学社团。
第三条:湖北文理学院草庐文学社是在原襄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草庐文学社、原襄樊职业大学鸿蒙文学社和原襄樊教育学院晨风文学社基础上合并成立。
第四条:湖北文理学院草庐文学社以“繁荣校园文化、增进学术交流、提高文学修养、培育文学新秀”为宗旨。社团秉承“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理念,与专业建设相结合,培育“草庐讲坛”精品活动,归属书香校园建设。
第五条:湖北文理学院草庐文学社诚需湖北文理学院各级领导、老师和广大文学爱好者的衷心支持,并诚请社会各界专家学者指导。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根据民主集中制和加强集体领导的原则,湖北文理学院草庐文学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草庐文学社理事会。
第七条:草庐文学社总社设在文理学院隆中新校区,并在隆中老校区设立分社,名称为“湖北文理学院草庐文学社老区分社”。
第八条:草庐文学社隶属于襄樊学院团委社团部,挂靠湖北文理学院中国语言文学院。
第九条:草庐文学社理事会每周开例会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成员讨论后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条:草庐文学社理事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襄樊学院草庐文学社章程》及《草庐文学社理事会管理条例》,服从草庐文学社理事会的安排。
第十一条:草庐文学社理事会成员在优秀社员中产生,经试用、考核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确认后正式聘用,并在理事会成员名单公布后经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草庐文学社理事会成员每年度更新一次,优秀者可连续任职,但理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工作缺乏热情,工作能力较差者,经理事会成员提出,由理事会进行民主表决,人数过半数者,经理事会讨论可对理事会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应召开草庐文学社理事会大会通知理事会成员及社团成员。
第十三条:遵循权责明确的原则,理事会常设以下机构:
(一)特约顾问 (二)指导老师 (三)社长
(四)执行社长 (五)副社长 (六)秘书处
(七)编辑部 (八)创作辅导部 (九)组织宣传部
(十)网络公关部 (十一)摄影通讯部
第三章 职责
第十四条:社长主要负责制定社团发展计划,方针,具体分配并协调监督各部门的工作,对理事会成员进行评审、考核。
第十五条:执行社长和副社长辅导社长制定社团发展计划具体安排活动的实施,协助社长分管草庐文学社一些部门的工作。
第十六条:秘书长协助社长实施计划。管理财物,搞好上传下达,做好会议活动记录,制定一系列管理制度,并协助社长搞好人际关系。
第十七条:编辑部具体组织校内外征文活动,审批征文稿件及社员上交稿件,编辑刊印《草庐文学报》、《草庐》搞好文学交流会,评稿会。
第十八条:组织宣传部负责组织草庐文学社系列活动,包括演讲赛、报告会、辩论赛以及诗歌朗诵等活动,宣传草庐文学社各种会议精神,抄写草庐会议通知和草庐征文活动通知等。
第十九条:执行社长同时负责湖北文理学院草庐文学社与其它社团的联系,与社会组织和机关单位的联系,负责向外推荐文学作品,统一组织社员参加校外征文搞好社团联谊交流,扩大草庐文学社在社会中的影响。
第二十条:创作辅导部组织一些写作能力较强的社员成为写作兴趣小组,创作一些诗歌散文、小说、新闻等体裁的文章,分类定期对社员进行培训 。
第二十一条:通讯部负责文学社大小活动的文字以及照片记录和通讯稿的完成并保存,及时报导草庐文学社信息。
第四章 活动
第二十二条:结合本社特点,草庐文学社主要开展下列活动:
(一)每年九月进行新生宣传、招收新社员。
(二)每年十月中旬至十一月举办大型征文活动,“绿营杯”。
(三)每年印发《草庐文学报》。
(四)每年十月中旬举行新老社员联谊交流会。
(五)每年一月份召开新老社员中优秀社员,优秀负责人和优秀社团干部表彰大会。
(六)每年五月份举办“五四文化节”的相关征文活动。
(七)草庐文学社定期举办评稿会。
(八)定期举办“草庐系列知识讲座”。
(九)定期举行笔会交流,书画大赛。
(十)不定期与外校社团进行联谊。
(十一)编辑印发《草庐》社刊。
(十二)组织参加全国大学生樱花诗歌邀请赛。
(十三)组织参加湖北省一二·九散文诗歌大赛。
(十四)组织参加湖北省新青年小说大赛。
(十五)组织参加关工委主题教育活动的征文比赛。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草庐文学社作为一个文学社团,其经费来源有:
(一)草庐文学社社员缴纳的社费。
(二)草庐文学报刊登广告所得的赞助费。
(三)草庐社刊《草庐》刊登广告的赞助费。
(四)湖北文理学院团委社团管理部“社团专用费用”划拔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草庐文学社资产实行科学管理,收支公开:
(一)资金和帐本分开管理,社费开支需经理事会讨论同意,社长
签字后方可使用,凭发票到秘书处报销。
(二)秘书长必须在理事会上公布社费收支情况。
(三)社费用于刊印报纸、杂志、举办知识讲座、征文大赛等活动。
第六章 分 社
第二十五条:湖北文理学院各校区各系各班,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向草庐文学社理事会申请成立分社:
(一)文学爱好者自愿人数至少在20人以上。
(二)愿意遵守《湖北文理学院草庐文学社章程》。
(三)愿遵守总社宗旨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草庐文学社分社与其它社团交流时,必须维护草庐文学社总社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草庐文学社各分社成员必须积极参加总社和分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分社理事会成员必须尽职尽责,为分社的发展做出自已应有的项献。工作失职热情度较低,不能搞好分社工作者,经草庐文学社理事会民主表决通过,可更换分社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草庐文学社隆中老区分社经总社批准,可以以隆中老校区为单位独立开展活动繁荣校园文化生活。
草庐文学社诗社章程
第一条:诗社全称为“草庐文学社诗社”
第二条:草庐文学社诗社由草庐文学社成员自发组织成立,以部门和分社形式成立,享有独立承办和组织各种文学活动的权利。
第三条:草庐文学社诗社设社长一名,享有草庐文学社副社长名誉,负责草庐文学社诗社日常事务。
第四条:草庐文学社诗社主要的活动包括诗文创作、辅导、交流、笔友会等,由草庐文学社诗社成员策划,交由社长和理事会成员批示。
第五条:草庐文学社诗社社长有对诗社社员负责的义务,参加草庐文学社各项活动,包括例会等。
第六条:草庐文学社诗社社长每年更换一次(有能力者,经理事会讨论,可连任),在任职期间,工作缺乏热情,工作能力较差者,经理事会成员提出,由理事会进行民主表决,人数过半数者,经理事会讨论可对理事会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应召开草庐文学社理事会大会通知理事会成员及社团成员。
第七条:草庐文学社诗社负责编辑《草庐文学报》第四版内容,主要为诗歌部分,具体环节由草庐文学社编辑部协办。
第八条:在与其他社团或组织合作交流时,草庐文学社诗社要以草庐文学社诗社的名义出现,一定要以草庐文学社为第一宣传对象。
第九条:诗草庐文学社社不享有独立的财经结算,财务有草庐文学社秘书处同意管理。
第十条:草庐文学社理事会对草庐文学社诗社干部有任免权。草庐文学社诗社在服从总社管理的前提下,不允许极端的个人行动,包括独立分裂等不和谐的行为,出现此类情况,经理事会讨论,可撤销在任草庐文学社诗社社长一职或弹劾相关人员,必要情况下可以撤销组织。
第十一条:草庐文学社诗社成员可以自由创作,优秀作品可登载于草庐文学报各个版面。
第十二条:《草庐文学社诗社章程》子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改动,需经理事会全体成员讨论通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湖北文理学院草庐文学社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湖北文理学院草庐文学社理事会讨论通过!
201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