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上传时间:2016-06-07

各单位、各部门:

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属高校财务专项检查的通知》(鄂教财函〔2015〕136号)要求,我校已完成财务自查,并正接受省教育厅、财政厅的专项检查。为做好所查问题整改和规范工作,根据2016年第3次院长办公会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费管理

未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收取,如招投标报名费、职称评审费、版面费、阅览室上机费等。

二、关于预算管理

学校所有收支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学校预算必须严格按照省人大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校内各单位各部门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支。

三、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规定,对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一律收回学校统筹安排,对结转资金加快执行进度,结转两年仍未使用完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学校统筹安排。

四、关于使用公务卡结算

对于纳入《湖北省省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必须通过公务卡结算或对公转账,不得使用现金或个人银行卡结算。报销时必须提供本人签名的公务卡电子结算单(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且电子结算单信息必须与原始发票信息一致,否则不予报销。

五、关于报销票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教职工需要报销的发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报销。

1、教职工必须在正规合法商家购买物品或劳务,确保发票真实、合法,且发票内容与商家经营范围一致,报销时应查验发票真伪。

2、不得使用财政监制的往来票据或单位自制收据列支报销。

3、不得使用充值卡、预存费用发票列支报销。

4、发票抬头必须为湖北文理学院,必须实行实名制的票据除外,如火车票、飞机票等。

5、当年的发票必须当年报销,特殊情况下发票报销时间不得超过次年6月底。

六、关于公务接待费报销

学校公务接待严格按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湖北文理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严格控制接待次数、陪餐人数、消费标准。招待费报销应当提供除发票外的“一函四单”,即公函、招待费审批单、接待清单、就餐菜单、公务卡电子结算单。

七、关于差旅费报销

1、教职工到武汉出差,定点在我校驻汉办事处住宿。因特殊情况不能在驻汉办事处住宿的,须事前审批。

2、不在汉办住宿或在武汉以外地方出差的,除发票外必须提供加盖宾馆公章的住宿费清单。

八、关于交通费报销

教职工报销交通费严格按照《湖北文理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按襄阳市现行价格标准计算出租车费,一事一单,一单一审批,一次性汇总报销金额应控制在500元以内。

九、关于办公用品报销

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对纳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纸质文具、文教用品等,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十、关于会议费报销

1、由我校主办,邀请校外专家学者参加的研讨会、评审会、鉴定会,按会议费管理。

2、根据《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会议费预算必须事前审批,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时间、开支范围、开支标准。

3、会议费预算由承办单位申报,计财处审核,校领导审批。

4、襄阳市内参会人员不安排住宿。校内工作人员控制在10%以内。

5、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6、对未经审批,未纳入预算,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十一、关于个人所得税

1、学校教职工每月在学校取得的各项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学校为聘请的楚天学者、隆中学者、客座教授等各类专家学者发放的各种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劳务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学校年终集中发放的具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如奖励性绩效、各种年终奖励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关于规范津贴补贴

1、全校各类津贴补贴发放严格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26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第31号令)的规定执行。

2、教职工在校取得的各类津贴补贴归口人事处管理,由人事处审批,计财处发放。

3、公用经费中不得列支人员经费。

十三、关于资产配置

1、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新增资产配置应当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经学校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列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并严格执行。

2、校内各单位各部门配置办公设备及家具应严格执行《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配置。

十四、关于采购

1、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2、我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全校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3、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采购方式。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校内各单位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十五、关于政府采购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3、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以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工程(含《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十六、关于零星采购

校内零星采购权限划分为:

1、货物采购:(1)固定资产类货物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采购。(2)非固定资产类的专用材料、耗材等,单次采购3000元以下,年汇总金额在10000元以内,由预算单位提出采购申请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后自行采购;年汇总金额在10000元及以上,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采购。

2、工程采购:(1)基本建设类项目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采购。(2)维修项目(含装修装饰)单笔金额10000元以下的由后勤与基本建设管理处组织实施,单笔金额10000元及以上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采购。

3、服务采购:(1)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以及物业、绿化、保安等服务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采购。(2)印刷(装订)费单次采购3000元以下的由预算单位提出采购申请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后自行采购,3000元及以上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采购;(3)其他服务单笔采购金额在3000元及以下的,由预算单位提出采购申请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后自行采购,3000元及以上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采购。

4、零星采购使用公务卡结算,凭采购申请单、发票(发票无明细的附商品明细单)、采购验收单等报销。

十七关于合同管理

1、学校采购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工程、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必须签订采购合同。

2、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八、关于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十九、关于工程变更

按照《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工程变更管理,项目建设规模及投入超过合同10%的,或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及建设内容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报批。

特此通知。

计财处

201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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